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投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投附民字第8號原告 謝隆鏗 被告 張裕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0年度投刑簡字第2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南投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呂世文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貞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