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92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被告 陳木蓮 被告 李岱蓁 原名 李雪娥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駱俊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