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6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晟瑋
林子凡 被告 陳元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