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劉憶萱 被告 張泮香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207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張泮香被訴詐欺案件,業於民國100年4月25日,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是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姚念慈法官周玉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