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瑀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瑀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柯姿佐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