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家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補字第255號聲請人高雄縣杉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收上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