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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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7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翟世炎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犯強盜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9月8日裁定予以羈押。茲本院於98年12月1日訊問被告,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自承居無定所,足認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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