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9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九五一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0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書記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