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四六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男二即被告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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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