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五九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廿三條第一項及第三百卅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甲○○自訴被告乙○○之右開犯罪事實,前經自訴人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開始偵查在案。(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八五0號偵查卷)。是自訴人對同一案件,於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再行自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廿三條第一項、第三百卅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婉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