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並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戒 小海 因竊盜等案件,先後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