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4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月10日上午11時20分在南投
簡易庭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督促證人 洪志忠 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陳慶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