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0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21號

債權人 陳建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贊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附表票號AS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為114年6月14日及利息起算日為114年6月14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按利息應自提示日即支票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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