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21號
債權人 陳建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贊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附表票號AS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為114年6月14日及利息起算日為114年6月14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按利息應自提示日即支票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