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179號債權人 黃岩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文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請求新臺幣1,430,280元中,其中本金金額為何?利息金額為何?並提出計算式。
二、釋明債權人請求新臺幣1,430,280元,其中將利息亦列入計算再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即複利)之依據為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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