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莊麗瓊劉平泰 之繼承人
劉書豪 即劉平泰之繼承人
劉書函即劉平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莊麗瓊、劉書豪、劉書函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平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莊麗瓊、劉書豪、劉書函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平泰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莊麗瓊,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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