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告 鮑霨任 被告 陳怡婷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法扶)上列被告陳怡婷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11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姚怡菁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