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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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賭博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賭博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美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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