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85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王聰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608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4,636元自
民國110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因此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月30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截至110年3月9日止,被告尚積欠帳款新臺幣(
下同)1萬5,608元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因此,依信用卡
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消費帳款債
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等件為
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
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上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