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0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1002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彧
       張天耀
被   告  楊凱旭楊富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零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壹仟叁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彥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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