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4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芸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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