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4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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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4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47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劉守益 (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4日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6638號債權憑證具狀向本院請求對債務人劉守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業已於執行前之112年3月17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本件債務人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依法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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