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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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聲請人 吳美鴻 上列聲請人吳美鴻請求之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向股票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人辦理股票掛失,其所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不得以影本代替)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