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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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沿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沿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沿澄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10月,並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7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2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9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