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8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897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被告 高士博 即士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所為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三、關於「原告主張…約定自109年01月30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主張…約定自109年10月30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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