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菁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菁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陳菁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不能安│罰金新臺幣│99年8月18│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9月13│││全駕駛│捌萬元,如│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動力交│易服勞役,││署99年度速│度交簡字第│年10月18日│││通工具│以新臺幣壹││偵字第5403│4763號│確定│││罪│仟元折算壹││號││││││日│││││├─┼───┼─────┼─────┼─────┼─────┼─────┤│2│不能安│罰金新臺幣│99年2月3│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3月│││全駕駛│伍萬元,如│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21日判決、│││動力交│易服勞役,││署100年度│年度交簡字│100年4月│││通工具│以新臺幣壹││撤緩偵字第│第1236號│25日確定│││罪│仟元折算壹││93號││││││日│││││├─┴───┴─────┴─────┴─────┴─────┴─────┤│備註: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即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已於99年11月5日執行(繳││納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