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埔刑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埔刑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貳公克(原為一小包)沒收銷燬之;空包裝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點一二公克(原為一小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均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及轉讓,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空包裝袋一個,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持有第一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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