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37號、99年度偵字第7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壹佰顆(含已進行發芽試驗之種子貳拾顆及驗餘之大麻種子捌拾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77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本件查扣郵件中所含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100顆,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抽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鑑定均有發芽能力且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份,100顆種子合計1.74公克,空包裝總重1.6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3月27日調科壹字第0980020223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種子(含已進行發芽試驗之種子20顆及驗餘之大麻種子80顆),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又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兼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係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規定屬之。義務沒收,則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者屬之,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219條、第26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屬之;後者則係指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是(最高法院96臺上7069、93年度臺上字第275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法院受理檢察官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時,僅應就聲請人所聲請之物品是否為違禁物加以判斷,至於該違禁物是否作其他證明之用,尚非受理聲請之法院於裁定准否宣告沒收所應斟酌之事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547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含已進行發芽試驗之種子20顆及驗餘之大麻種子80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