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裁判費3,810元,惟查,上訴人僅於民國97年7月29日繳納1,
500元。是以,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2,310元,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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