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03號原告甲○○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
6月2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97年7月7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