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
時三十一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