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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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399號
原 告 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媚力美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