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557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55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上午09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陳志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柒仟貳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
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志德
法 官周素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志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