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調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調字第36號

聲請人 陳智盛

相對人 李秉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相對人住所地在臺北市萬華區,而且觀諸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即起訴狀所附之借據,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為本院轄區。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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