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勞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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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勞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吳詠涵
被 上訴人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
王士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此項裁定業於105年4月28日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暨及郵件具領記錄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為憑,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