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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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78號
原 告 路振福
被 告 黃子栗
被 告 陳芊樺
被 告 劉仲懠 (起訴狀欠缺住居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劉仲懠之住居所,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