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4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固具狀向本院聲報就任相對人德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然因德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在彰化市,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報清算人事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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