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824號原告 賴奕蓉賴麗珠 被告 韓定晏 兩造間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損害新臺幣(下同)980,00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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