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337號債權人 蕭義旺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陳阿義 之繼承人、 湯新山 之繼承人、 黃餘直黃怡餘 之繼承人、 楊仲坤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阿義之繼承人、湯新山之繼承人、黃餘直即黃怡餘之繼承人、楊仲坤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年1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