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辰○○被告友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巳○○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被告乙○○
辛○○子○○丑○○丙○○癸○○被告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療基金會附設亞東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卯○○寅○○被告台北縣立醫院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壬○○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