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銘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15、12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銘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15、12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因案分別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簡銘鋒於民國110年1月12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015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另於110年3月23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分別經送鑑驗結果,亦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4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102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於110年3月23日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3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110年6月21日釋放出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遂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15、1245號全部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前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附表:
┌──┬─────────────┬────────────────┐│編號│應沒收銷燬之扣案物│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前總毛重2.96公克、見臺灣士林地│││(總驗餘淨重貳點壹捌公克)│方檢察署110年度毒保字第462號│├──┼─────────────┼────────────────┤│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前總毛重4.41公克、見臺灣士林地│││(總驗餘淨重參點參參公克)│方檢察署110年度毒保字第349號│├──┼─────────────┼────────────────┤│3│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分之吸食器貳組│字第9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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