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07),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海賊王」、「七龍珠」商標圖樣之泡沫墊參佰伍拾柒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政峰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92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海賊王」、「七龍珠」商標圖樣之泡沫墊商品共357個,經鑑定為侵害商標權人之仿冒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92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海賊王」、「七龍珠」商標圖樣之泡沫墊,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屬仿冒「海賊王」、「七龍珠」商標圖樣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及鑑定報告書各2份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