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永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14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肆拾貳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一0二年度保管字第三四0二號),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4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因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42瓶(總純質淨重約4.5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2年7月30日為警扣案疑似神仙水之黃色混濁液體42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02年度保管字第3402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毛重約991.75公克,包裝玻璃瓶總重約539.28公克,隨機抽測取3.33公克鑑定用罄,測得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約1%,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52公克),有該局102年9月
3日刑鑑字第1020079480號鑑定書暨本院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見102毒偵1486號卷第32至36頁、第62之1至62之2頁)。而被告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4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103年5月12日釋放出所,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4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42瓶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鑑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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