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8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2286、3130號),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建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外包裝袋壹個,其中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參伍捌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參支、吸食器貳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外包裝袋壹個,其中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參伍捌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參支、吸食器貳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