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景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1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景文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景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6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另附表所示之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2至26)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1),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綜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幫助洗錢、妨害公眾往來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竊盜、幫助詐欺取財、「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在場助勢,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攜帶兇器竊盜等罪,犯罪之罪質、侵害法益有所不同,又犯罪時間分別於000年0月間至000年0月間(竊盜或攜帶兇器竊盜犯罪時間則集中於000年0月間至同年0月間)等總體情狀,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26之罪,雖經判處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永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予盼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幫助洗錢有期徒刑3月。(另有併科罰金)110年5月19日至同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3號111年7月8日同左111年9月23日1.編號2至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編號4至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編號6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4.編號13至1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5.編號17至1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6.編號22至2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2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12月28日橋頭地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946號111年8月26日同左111年11月24日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12月28日同上同上同左同上4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5月9日橋頭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187號111年12月29日同左112年2月2日5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5月9日同上同上同左同上6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8月6日橋頭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9、32、33、34號112年4月24日同左112年5月23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2年5月2日,應予更正)7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5月29日同上同上同左同上8幫助詐欺取財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8月8日至同月25日橋頭地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41號113年1月9日同左113年1月9日9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8月14日橋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174號113年1月4日同左113年2月7日10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4月17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4月8日,應予更正)橋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504號112年9月11日同左112年10月12日1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在場助勢,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3月3日橋頭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22號112年12月28日同左113年2月6日12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5月27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186號111年12月29日同左112年2月8日13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4月21日屏東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133號111年11月23日同左111年12月30日14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4月21日同上同上同左同上15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4月21日屏東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13號112年2月7日同左112年3月15日16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4月21日同上同上同左同上17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5月12日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62號111年10月25日同左111年11月30日18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6月6日同上同上同左同上19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5月31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065號112年1月16日同左112年3月2日20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5月27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013號112年2月24日同左112年4月7日21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8月20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385號112年7月7日同左112年8月16日22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3月27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32號112年4月11日同左112年5月10日23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4月3日同上同上同左同上24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4月8日同上同上同左同上25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4月29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535號111年10月26日同左111年11月30日26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8月23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556號113年1月22日同左1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