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42號原告奇普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漢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漢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叁拾萬貳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萬壹仟肆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㈢補正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若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者,應重行提出委任狀送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