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14號原告 朱柏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力交通有限公司、被告 黃文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㈠所示事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㈠裁判費257,9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000,000元,應徵裁判費258,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7,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4份:準備書狀應載明請求權基
礎及原因事實暨相關證據資料(請編原證1、原證2、原證3…),因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究係以原因關係或以票據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實有未明(若欲主張票據關係,應將未向付款人提示之支票均予提示),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提出書狀說明,併依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謝伊婷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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