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交上易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53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洪志鴻選任辯護人陳盈壽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454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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