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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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 徐林花 代理人 徐嫚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徐林花│華南商業銀行│101年10月31日│152,400元│HD0000000││││中崙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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