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豔霞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林青怡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素徵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豔霞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林青怡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