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989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MONTEFALCONGARLANBOLANDO(中譯: 葛蘭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相對人MONTEFALCONGARLANBOLANDO(中譯:葛蘭)(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提交本院審核,並具狀補正相對人之居所地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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